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 弹劾权 考试权
民国10年(1921)3月18日,孙中山在广东省议会演说五权宪法大旨。20日又在广东省教育会向广州市中等以上学校师生发表演说,进一步阐述五权宪法的意义与内容。此后,上海民智书局、三民公司、大东书局等出版单行本。
孙中山通过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和各国宪法,而创出五权宪法。他认为,美国独立后创立三权宪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但它不完备的地方很多。可以在弹劾权独立之外限制被选举人。被选举人必须有才有德,单靠有钱是不行的。对取得这种资格的人进行限制的方法,就是沿用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于是加上一个考试权。民国成立10年了,却比前清更腐败,所以,必须“以五权宪法为建设国家底基础”,有了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孙中山称五权宪法是打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阶级局限,实行民治的根本办法。
孙中山将林肯总统说的“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译作“民有、民治、民享”,认为这相当于民族、民权、民生主义。民能治才能享,现在讲民治,就是要将人民置于机器之上。“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行政设一执行政务底大总统,立法就是国会,司法就是裁判官,与弹劾、考试同是一样独立的。”五权宪法犹如一部大机器,你想治国,就要用这个治国机关的机器。
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孙中山认为“最要的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直接民权凡四种:一选举权,一罢官权,一创制权,一复决权。五权宪法犹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
参考资料:http://history.zsu.edu.cn/history/zhongshan/ReadNews.asp?NewsID=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