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行驶证》。 所需资料 1.《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发动机、车架拓印和照片); 2.《机动车注册/转人登记表》(已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不用填。); 3.《机动车补、换发牌证申请表》; 4.《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的可不交); 5.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车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私人车指身份证,由核档窗口核验正本); 6.车辆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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