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死亡证明和死亡销户证明有何区别?销户证明能当死亡证明吗?谢谢!急!

如题所述

死亡证明和死亡销户证明是不一样的,销户证明也不能当死亡证明用,二者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死亡证明是指,证明其公民死亡的文件。户口注销是个法律概念,是户口管理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因失踪而宣告死亡户口注销登记和死亡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二)办理的机关不同

死亡证明是医院开的医学证明,销户证明是派出所开的,两者不同,销户证明也不能当死亡证明用。

(三)办理的程序不同

办理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办理死亡证明的程序: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百度百科——死亡证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4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销户证明,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9-10
据我所知,死亡证明是医院开的医学证明,销户证明是派出所开的。医学证明开完才能去派出所销户。两者不是一个东西,应该不能通用。追问

谢谢

第3个回答  2015-09-10
开出机关不一样啊。一个是医院,卫生局。另一个销户证明应该是派出所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9-10
肯定不行的。追答

一个是医院出。一个是派出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