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4-18
你好,笔者在 大律师网 相关知识栏目整理出关于2016年全国两会社会抚养费最新政策规定
关于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
“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罚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生者不宜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超生罚款”改成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对超生不得罚款,“超生收费”明确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理上存在问题,导致社会不公,误导民众的生育观念,建议取消。
1.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理
原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如下:“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问题是第二胎不能算多出生人口? 从人口学上来说,保持人口规模不变,每对夫妇平均需要生2.1个孩子,但现行“社会抚养费”在很多情况下是针对第二胎的,这就不太合理了。
其次,“超生”的孩子虽然在养育期间占用了更多的教育和医疗等社会资源,但长大后是创造税收的劳动者并可以对未来贡献社会资源。
再次,随着我国人口生育率的下降,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减少孩子数量,降低对社会资源的压力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以教育资源为例,过去十几年来,由于孩子数量衰减生源不足,中国小学数量减少了一半以上,因此不再需要靠减少孩子数量来解决教育资源的供求关系。
最后,既然社会抚养费是让多生的父母补偿养育他们孩子所使用社会公共资源,这笔钱就应该投入到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上,但实际上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并没有多少被投入到养育“多生出”的孩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