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权

如题所述

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第三,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以为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统一的法律体系概念取代部门法体系,都是不合适的。当然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1-08
我国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1)所谓全方位,就是不论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实行开放政策;不仅在经济建设方面,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坚持对外开放。

(2)所谓多层次,就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和特点,通过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地带,开放沿边和沿江地区以及内陆中心城市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开放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地带的开放;鼓励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振兴;统筹规划,办好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形成全国范围内多层次的对外开放。

(3)所谓宽领域,就是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国际商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把对外开放拓宽到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以及金融、保险、房地产、科技教育、服务业等领域。
第2个回答  2016-01-08
全国人大具有唯一立法权,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负责法律起草修订,但是都是临时性的,依然是全国人大最终决定,全国人大具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最高法院具有法律解释权,地方人大和政府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别于法律)但不得与我国法律相抵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