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方式有六种:
1、利用结转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2、利用先销售后入股方式进行避税
3、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4、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合理避税
5、利用税率的不同合理避税
6、利用全额累进税率(或税额)不同进行筹划。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扩展资料: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一)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二)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三)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四)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五)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
(六)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七)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一)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1、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减轻税负
2、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
3、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
有一个临界点,单条调拨价在50元时税率发生变化,消费税率上升
(二)兼营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包括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和兼营非应税消费品两种情况
纳税人可以考虑以下两个角度进行税务筹划
1、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
2、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自产自用消费品主要包括来给你个方面
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包括用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捐赠、赞助、集资、广告等等方面的消费品
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不视为发生了应税行为,不缴纳消费税
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时候即发生了应税行为,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四)以物易物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往往高于市场价
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偿)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目的——即能市场价的按市场价,不能的只能按照最高价
(五)利用优惠政策降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1、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
由于首饰消费税缴纳范围及对象是以列举方式加以规范的,非列举的首饰不计消费税或是在其他环节计消费税,导致新产品的首饰进行税收征管有不少交叉和空白点
如一种有铂金又有黄金的,既可以认为是金基,在零售环节税率5%;又可以认为是铂金,在生产环节,税率10%
2、对照税法条款,尽可能享受优惠
汽车:注意低污染排放限值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规则: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收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筹划机会:
一是材料成本的确定。材料成本是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是加工费的确定,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改变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
1、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比较:
税负上前者更有利
现实生活中后者用的加工费少
2、自行加工方式税负
自行加工方式税负最终。
完全委托交给你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分析
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是产品销售价格
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价格销售
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
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三、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用外购已税淹死等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
要注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但进行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应注意:
(1)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纳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收消费品,对外商企业购进应收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3)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4)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获取更多消费税抵扣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筹划重点,纳税人应尽可能降低到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
五、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
实行从价定律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3)包装物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此项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
(4)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回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押金,应并入应收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予以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缴消费税时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六、出口退(免)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一)退货的税务筹划
货物出口到推后与退款之间,出口企业可以无偿占有该笔退货货款的时间价值
(二)提高消费税征税范围内货物的经营比重
七、出口退(免)消费税中应注意问题
(一)依法纳税,合法退(免)税
(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避开出口货物退(免)“税收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