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用铡刀铡头在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

如题所述

电视剧,《清平乐》里面关于判案有很多的讨论,很多人觉得太磨叽了,难道不是应该像包公铡陈世美那样,干脆利落吗?

以往的电视剧中,总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来人,上龙头铡!”

随着包拯一声令下,两名小校抬着一口铡刀从堂后走了出来。

堂下跪着的却是当朝驸马陈世美。

早些时候他也听说过开封府尹的三口铡刀,皇亲国戚用龙头铡,朝廷官员用虎头铡,罪大恶极用狗头铡。

昔日的状元郎,昨日的俏驸马,今日的阶下囚,明日的一坯黄土。陈世美是做梦也没想到,有朝一日,这口龙头铡会斩在自己的颈后。

秦香莲也跪在一旁,哭的是梨花带雨,也不知是不是感怀昔日的感情,或者是想到两个孩子这么小就没了父亲……



陈世美仰天长叹。

一切都没有用了,自己贵为驸马,乃当今陛下的妹夫,太后也为自己求过情。可这包老爷依旧油盐不进,誓要斩自己于堂上。

堂外围满了看热闹的人,有的是想一睹驸马爷风采,但更多的都是为秦香莲身世同情,为陈世美负心汉,还要欺君罔上的行为所不齿,更是咒骂陈世美竟然要对母子下杀手。

随着龙头铡刀的落下,陈世美身首异处,百姓议论着,高喊着,欢呼着,为包青天的英明击掌相庆,立刻就有人将陈世美的身死传扬了出去。

京戏中的《铡美案》非常有名,其中塑造的公正不阿、不畏强权的包公形象深入人心,得到了百姓的喜爱。对于包拯三把铡刀的说法,也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可真实的宋朝,真能如此轻易决定一个罪犯的生死吗?宋朝的死刑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其实电视剧《清平乐》中的司法审判,就很符合事实。

宋朝的立法背景

说到一个朝代的法律,首先就是那个时代的立法思想和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宋朝时期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其得益于当时的法律和社会主流的经济观念;另一方面,赵匡胤得位不正,为了杜绝后患,为了自己赵氏江山的稳固,将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加强中央集权。

在中央机构方面虽然保留了三省六部制,但他们只是有名无实,实际治理国家的是中书门下与枢密院的——二府,和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三司。



地方上机构的设置也是着重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管。宋朝时期地方机构新设“路”一级政权,由中央派出,权力一分为四,称之为“四司”;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

《宋刑统》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这句话说的就是宋太祖建隆三年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制定的《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这部法典制定出来后下诏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印颁行的成文法典。

《宋刑统》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共分12篇,30卷,213门,502条。



并且在律文后面附上了从唐朝的律令格式,和宋朝初年的敕令格式。并且新增了修律者对前朝律令格式思虑审核后,向朝廷提出的建议,也就是新增条款。另外还增加了一定量的类推适用性条文。

死刑执行制度

北宋时期,从地方的州到中央的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即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相互牵制,实行“审”、“判”分离。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为“鞫司”,检法量刑的官员称为“谳司”。

地方案件经过知州判决后,会将判为死刑的案子和疑难案件交给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核。这时的中央司法机关的审讯流程一般是先由大理寺详断,然后交给刑部详复,最后由审刑院进行详议的三级复核制。

经过了这三级的复核,会将结果交给中书省,如果中书省觉得可以,便会把大理寺、刑部、审刑院的意见交给地方,如果地方同意,才会执行。

可事情总不会如此一帆风顺。在宋神宗时的“阿云之狱”就是地方知州不服中央司法机关的断复,然后交由内外两制官进行合议,交由百官进行杂议,最后上书神宗才作出最终判决。

在完善司法审判机构的同时,北宋时期有一个很有特色的,对当时颇有影响力的“翻异别勘”。

这个制度说白了就是如果犯人在复审或录问时翻供,并且所翻供对定罪有重大影响,这个案子就需要改由其他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

如此严苛的死刑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员的徇私枉法、草菅人命。所以像《铡美案》中的那种,包公凭一己之力就开铡刀砍了当朝驸马的故事,实在是戏说杜撰,根本就不可能发生的。

北宋的审判复核制度,重在“上下相违,内外相制”。虽然宋朝初期,太祖太宗时是“用重典以救时弊”,但在北宋政权稳定后,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罪疑惟轻”,是以在仁宗时开始,颁布了一系列慎用刑法的诏敕。而活跃于仁宗时期的包拯,身为京兆府尹,统管京畿地区的民生,就更不可能与皇帝的想法相背,做出如此轻率就斩人的事情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3-27
这件事情是不存在的。因为这种事情肯定违反了制度,所以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