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法从重判刑?

如题所述

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法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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