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用非正式法源作为裁判依据?

如题所述

刑事案件中,不可以用非正式法源作为裁判依据。
刑法法源是指各种刑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官据以进行司法裁判的根据。基于能否在刑事裁判中直接被援引,我们又可以将其分类为正式刑法法源以及非正式刑法法源。前者是法官可以直接援引、做出判决的法律根据,在我国主要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种;非正式刑法源则不能直接被援引,涵盖了判例、理论、习惯法等表现形式。
在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下,定罪量刑只能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为标准,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的适用强调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
但考虑到成文刑法的固有缺陷,如概括性、滞后性等问题。包括习惯法在内的非正式法源能够成为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例如,刑法中一些特定词汇的含义界定,需要考虑特定案件背景下的风俗习惯。又如,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许多刑法条款规要求就行案件“情节”的考量。“情节”作为相对抽象概括的概念,其中就有可能涵盖了非正式法源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非正式刑法法源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可以起到解释作用,在量刑环节可以排除或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而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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