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施工开增值税发票还要开外经证吗

如题所述

需要。

企业实施跨县(市、区)异地建筑服务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外管证》。这是一种税源户籍管理的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外管证》按以下规定管理:

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如果外地工程需要开票时,就持总公司所开具的《外经证》及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外地工程所在地(B城)主管税所开具当地的建安发票,并交纳所开具发票的营业税3%,城建税0.21%及教育费附加0.09%,和当地的地方税(各个地方的税率不同); 

提围费0.01%,资源税或地方性的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2%。你开票时交纳以上税种后,税所也就把开票的《完税凭证》交付。

扩展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1、符合缴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缴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

2、对逾期(超过半年)未缴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

3、对未在经营地足额完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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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外管证》按以下规定管理: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扩展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1、符合缴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缴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

2、对逾期(超过半年)未缴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

3、对未在经营地足额完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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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20

企业实施跨县(市、区)异地建筑服务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外管证》。这是一种税源户籍管理的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外管证》按以下规定管理:

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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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9-11
外经证早就不存在了,现在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这些人都是在误导别人。还百度知道团队,真是呵呵了
第4个回答  2017-08-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外管证》按以下规定管理:
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企业实施跨县(市、区)异地建筑服务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外管证》。这是一种税源户籍管理的措施。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施工业务,需要持有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在工程所在地自行开具或代开建筑业发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改为持有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但是建筑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