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和注册制,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我们国家在行政监管的时候,常见的措辞包括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和注册五种,凭印象流简单说一下,如果有理解错误的,请打脸。

审批制是指某一政府机关对一件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审批通常是事先进行的,而且会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做实质性的审查。

关于核准制,答案中认为核准是做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一点是错的。许多采取核准制的事项同样需要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至于核准和审批为什么要区分开,其实我也不知道,我一直觉得两件事情是一样的。当然严格从法条的角度看,核准严格程度似乎低于审批,以下引用一小段法条,大家可以感受一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备案制倒确实是形式审查,政府机关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理论上并不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但备案未必是事后的,有些时候也要求在实际行为发生前完成备案。

登记制是出题人没有提到的,实际上也是一种极常见的类别。登记同样是形式审查,所以登记和备案的含义是比较接近的。但是登记的事项通常是公开可检索的,比如公司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因此有一些法律事项只有完成登记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而备案通常和事项本身是否有效没关系。

注册和上述四种都不太一样。注册一般是指申请人要取得某种特定资质,或者加入某种特定行业组织需要进行注册,所以上述四种通常是和政府机关打交道,注册则通常是和行业协会一类的机构打交道。

还需要最后补充两点:
1、我们国家在行政许可领域采取的措辞远不止上述五种,有些事项直接使用“许可”,其含义和审批是基本一致的,还有些领域会使用一些特定的措辞,其含义只能对法律做进一步理解了。
2、上面说的只是理论,实践中因为立法本身技术有限,有些法条的措辞是不恰当的,更常见的问题是,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人员对这些措辞不加区分,一律采取实质审查的态度,比如有些地方工商局会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说三道四。
3、这些措辞和具体流程无关,有些审批三天就能搞定,还有些备案一年都做不出。
4、政府耍流氓的时候,根本不在乎措辞和法条。比如75号文补登记明明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在上海外汇管理局就是不能做的。比如没有任何法规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但是实践中通管局就是不发。比如,外资并购条例规定关联交易的外资并购由商务部审批,但是实践中商务部从来没有批过。说多了都是泪。

最后简单列一下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碰到的不同环节,大家感受一下。
1、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
2、发改委外资项目核准;
3、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4、商委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5、工商局公司设立登记;
6、税务局税务登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