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句话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照本条规定,合同的订立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所谓要约是指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说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正式成立。按照本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要约和承诺,合同不可能成立。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是合同订立的完成,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应当有合同当事人。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三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按照本条的规定,应当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只有在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一致时,当事人的协商才算一致。上述三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只要不具备这三个要件,合同不能成立。正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本条对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成立,首先应当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在理解合同成立的要件时,应当注意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确定。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正式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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