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被匿名举报处理流程

如题所述

(1)没有具体事实的,只是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的,可不予置理。
(2)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3)反映重要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匿名举报的方式有:
1、匿名电话方式;
2、匿名短信方式,可以找个能匿名发短信的网站,百度搜一下就行。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而只是写上“部分党员”、“部分职工”、“部分群众”或“正义”、“发威”等化名;有的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时,也使用一些无法与其联系的化名或假名,这些都属于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当前匿名举报在信访举报中比例很大,这给信访举报办事效率带来不少负面效应。由于匿名举报相对隐蔽且随意性较大,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无人负责;检察机关处理匿名举报时调查取证难度增大,查处情况也无法反馈,尤其是个别匿名举报人别有用心,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既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又混淆了视听。实践中也不利于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从快从严打击职务犯罪,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较大影响。匿名举报的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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