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为了防止审理时出现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甚至徇私舞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出回避,阻止有关人员对该案的审理。那么,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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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
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律师补充: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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