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星章评选标准如下:
1、思想品德:评选者需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等方面的规范。
2、学习成绩:评选者需要在学习方面取得优异的成绩,包括各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
3、社会实践:评选者需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活动。
4、综合能力:评选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如领导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奖章评定颁发
1、“红领巾奖章”一星章由学校少工委颁发。个人一星章获得者要从获得本年级全部基础章的少先队员中产生。个人一星章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的30%。集体一星章的评选主要依据中队开展“红领巾奖章”活动成效、思想引领成果,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中队的30%。个人和集体一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
2、“红领巾奖章”二星章由县级少工委颁发。县级少工委研究制定评选方案,原则上须在本地区一年内“红领巾奖章”一星章获奖个人(集体)中产生(优秀大队可直接参评二星集体章),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集体数)的30%。个人和集体二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
3、“红领巾奖章”三星章由市级少工委颁发。市级少工委研究制定评选方案,原则上须在本地区一年内“红领巾奖章”二星章获得个人(集体)中产生,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集体数)的20%。个人和集体三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