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三年后国家怎么安排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的安排,公益性岗位三年后的安排如下:


对于新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初次就业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再次就业的,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对于到期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将户籍迁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初次就业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再次就业的,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当地人社部门官网查询,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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