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五章 路政管理

如题所述

在青海省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中,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重要职责。按照实际情况,他们需制定详尽的公路巡查制度(第二十三条),确保路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任何破坏、损坏公路、用地设施或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并详细记录巡查过程。



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划分明确: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1.5米(第二十四条),以维护公路周边环境和交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路时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除非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且交通安全相关事项需得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批准(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公路及用地范围内,诸如打场晒粮、放养牲畜、摆摊设点、挖沟引水等行为严格禁止(第二十六条),以确保公路畅通和环境卫生。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也受到严格管控,必须经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特别是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扩展资料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6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养护管理职责、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4条,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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