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终止后,会计账务的处理以及税务的增值税是否需要交纳的问题

我们公司08年与一家合资企业签订了700万的设备销售合同(对方是港资合资公司)。合同周期较长,是按合同进度付款,发货验收后开具部分增值税发票,该设备是专用设备,必须安装调试合格才能使用。
1 到09年,我公司已经收到40%的预付款和进度款,约290万元
2 对方公司是新设的公司,一直没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一直没有开票。
3 09年对方公司的合伙人香港的那家公司破产,然后撤资,他们合伙双方就开始打官司。
4我们公司一直在敦促对方履行合同,因为我们已经先投入成本300万,大于收到的预付款。在09年6月发了律师函,对方的中方合伙人回复会继续履行合同,但要到打完官司。由于官司的不可预知性,因此我公司一直没有确认收入并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
5 到今年官司还是没有结束,公司想清理这单合同,正要求对方发函确认终止合同进行。
现在我想问一下,如果收到对方确认终止合同的回函,我是否该按收款确认290万的销售收入并交纳增值税,同时结转成本。
更正一下,合同金额800多万,只收到了30%的预付款。合同规定发货并双方清查确认后付40%的款然后出具70%的增值税发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20%的款,并要求出具最后30%的发票,最后10%的款为质保金。
这个合同履行中根本从未达到销售实现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预付30%定金后,合同生效但不久合同因为对方破产的原因就中止了。
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为该合同购入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应该进项转出。但我又觉得290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太合适,不知道哪位高手赐教一下。

1.不是你认为是否应该确认收入,我们需要寻找相应的法律法规。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适用(三)还是(四)自己斟酌吧。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你这个实际情况是适用(一)还是适用(二)你得自己看下合同斟酌下。

因此,个人认为你应该确认相应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电话咨询你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回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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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3
这不仅仅是财务方面的问题,还涉及经济纠纷。你说的情况很清楚:收到的是对方预付款和进度款,事实上设备并没有给人家,只是提供了一些散件,在价值上肯定不值290万,由于你的投入并没有得到对方的承认,(对方收货)因此,你公司及时停止生产,可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但是,你不能做收入处理,否则,下一步打官司你失去了主动。
建议:如果先期收款记在“预收账款”上,将其转入“其他应付款”,避免税务检查(长期挂预收账款,有避税的嫌疑)
会同公司管法律的部门一起与老板协商对策,着手起诉对方资料,尽量将290万中的一部分变成赔偿款,这样可避免做收入提增值税,以此降低损失。
第2个回答  2010-12-15
销售不成立,因此收到的款项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收到的违约金是应征营业税的范围。为该合同购进发生的进项税金,要看对应的产品用于哪方面,可先不用转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02
没有发货,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所以,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290万如何处理,要看你公司与对方公司的约定,如果作为定金不再退回,只需要按解除合同的约定,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