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08年与一家合资企业签订了700万的设备销售合同(对方是港资合资公司)。合同周期较长,是按合同进度付款,发货验收后开具部分增值税发票,该设备是专用设备,必须安装调试合格才能使用。
1 到09年,我公司已经收到40%的预付款和进度款,约290万元
2 对方公司是新设的公司,一直没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一直没有开票。
3 09年对方公司的合伙人香港的那家公司破产,然后撤资,他们合伙双方就开始打官司。
4我们公司一直在敦促对方履行合同,因为我们已经先投入成本300万,大于收到的预付款。在09年6月发了律师函,对方的中方合伙人回复会继续履行合同,但要到打完官司。由于官司的不可预知性,因此我公司一直没有确认收入并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
5 到今年官司还是没有结束,公司想清理这单合同,正要求对方发函确认终止合同进行。
现在我想问一下,如果收到对方确认终止合同的回函,我是否该按收款确认290万的销售收入并交纳增值税,同时结转成本。
更正一下,合同金额800多万,只收到了30%的预付款。合同规定发货并双方清查确认后付40%的款然后出具70%的增值税发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20%的款,并要求出具最后30%的发票,最后10%的款为质保金。
这个合同履行中根本从未达到销售实现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预付30%定金后,合同生效但不久合同因为对方破产的原因就中止了。
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为该合同购入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应该进项转出。但我又觉得290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太合适,不知道哪位高手赐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