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2001年10月31日,周某到某健身房健身。周某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进自己租赁的编号为“C02”的储柜内,锁好并将钥匙牌收好。三小时后,周某健身结束,打开“C02”号储柜,却发现里面的皮包不见了。经询问,健身房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周某称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 4500元)、现金1500元、信用卡1张(透支金额50000元),要商场赔偿上述损失及皮包(价值3000元)共计59000元。该健身房对此有异议,称健身房存包虽收费,但钥匙一直在顾客手里,皮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说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举例合同法的规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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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4
甲方负责,因为标的物转移之前,损失的风险有出卖人承担;小牛由甲所有,因为产生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甲承担,因为牛为甲所有;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丁有取得牛的权利,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有效;可以在期限届满事交付租金;定金法则适于双方,即对双方都有效!
第2个回答  2015-08-24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说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举例合同法的规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件解析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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