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先谢了!

贵州省的耕地占用税如何收?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87-09-01
执行日期:1987-09-01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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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平┃
┃类别│名称│均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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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南明、云岩、乌当、花溪、白云、遵义市、安顺│5.8┃
┃│市、都匀、凯里、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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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湄潭、绥阳、桐梓、赤水、凤冈、余庆、│┃
┃│安顺县、清镇、开阳、修文、平坝、息烽、六枝、│4.8┃
┃二类│铜仁、思南、兴义、安龙、贵定、龙里、惠水、│┃
┃│独山、黄平、黎平、天柱、毕节、金沙、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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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务川、仁怀、习水、正安、江口、玉屏、│┃
┃三类│万山、松桃、兴仁、镇远、岑巩、锦屏、麻江、│3.8┃
┃│三穗、瓮安、福泉、大方、黔西、镇宁、盘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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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印江、德江、沿河、普安、晴隆、贞丰、│┃
┃四类│望谟、册亨、纳雍、赫章、威宁、普定、关岭、│2.8┃
┃│紫云、施秉、剑河、台江、榕江、从江、雷山│┃
┃│凡寨、平塘、罗甸、长顺、荔波、三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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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5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有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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