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9
这个问题就看合同法目录吧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3-31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华律网

2.合同神圣原则

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3.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正义包含公平但不限于公平,正义还包含公正、正当、平等的要求,体现着人类所求的一种价值目标。在合同正义包括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合同的个别正义表现为具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对等、合同风险的分担规则的合理设计等,就属于个别正义的范围。合同的一般正义表现为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法承认强制缔约就属于实现合同的一般正义。合同的的形式正义表现为在合同法上赋予当事人以平等的缔约权,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其经济势力、社会地位及行政权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面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平等原则也就是确认合同的形式正义。合同法的的实质正义表现为合同法保证当事人的真意的实现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对违背当事人的真意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给予否定性评价。可见,在合同法上,合同正义属平均正义,主要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当事人之间给付的等值性。合同正义要求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待值性。然而,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等值,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一般来说,难以采取客观的标准,而只能采取主观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自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就是等值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认定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如果客观的情形发生与当事人自愿设定权利义务时的客观情形不一致,则就应当按照客观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是否等值,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维护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2)合同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合同正义要求在当事人间合理地分配负担和风险。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涉及当事人各方面利益,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因此,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也就体现是否能实现合同正义。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风险负担、附随义务的配置、违约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条款规则制等。如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依交付而转移,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相一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又如,《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则。这些规则都是为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合理配置而设计的,体现着合同正义原则。

4.合同效益原则

合同效益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满足其最佳利益需求。合同效益原则是由合同本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交易的法律工具。

合同效益原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鼓励交易和促成交易。因为通过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进行是最有效益的,所以合同法规范应当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各种方便,并尽可能维系合同的效力。例如,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以不要式为原则,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若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2)保障合同的履行,以实现交易。只有使合同得到履行,交易目的才能实现。例如,合同的保全、担保,就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设计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失。

(3)以效益为衡量行为合理性的标准。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履行,还是在违约后的救济上,都以是否有效益为衡量的标准。例如,在合同订立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和违约损害赔偿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等,以使当事人事先就明确某种行为的后果,以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适当的有效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