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同志:××区烟草公司销售股副股长兼开票员,是检察院已认定的“以工代干”的工人主体身份,是属劳动局在编人员的性质,50岁退休,(女干部应该55岁退休,档案应该在人事局)。—直从事不沾权,不沾权的数字对数字的开票的劳务工作,由于区烟草公司的提拔,当了三年的销售股副股长兼开票员,仍然干的是开票工作,这样的工人主体能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敬请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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