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主体能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

法律专家同志:
××区烟草公司销售股副股长兼开票员,是检察院已认定的“以工代干”的工人主体身份,是属劳动局在编人员的性质,50岁退休,(女干部应该55岁退休,档案应该在人事局)。—直从事不沾权,不沾权的数字对数字的开票的劳务工作,由于区烟草公司的提拔,当了三年的销售股副股长兼开票员,仍然干的是开票工作,这样的工人主体能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敬请回答,谢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你提的这个问题可能有点争议,但从法律、司法解释上看,“以工代干”的身份可以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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