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证券公司可以与投资者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证券公司在计算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