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五条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意思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就是所谓的简易交付,下面举具体例子更好的帮助理解分析:

张三租用李四的手机,张三即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后张三又与李四达成协议,购买这部手机。这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交付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据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案例:张三将自家的耕牛租给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买下这头牛,张三表示同意。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钱。不料第10天,这头耕牛遭到雷击而死。

关于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

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

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谁承担?

解:

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李四承担,李四仍然应当向张三支付货款。

扩展资料: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1、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2、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交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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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1
很好理解的!法律上叫简易交付。比如你借我的钢笔去用,觉得很好用,打个电话给我,让我卖给你,你给我100块,我同意,那么这个钢笔就是你的了,不管给没给我钱,也不需要先还给我再卖给你。
第2个回答  2010-12-11
就是一种简易交付,是指如果出让人在出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动产的,则动产的所有权从合同生效时起,视为交付。这是一种代替现实交付的行为,其实就是为了简便,避免在合同成立后受让人先将动产归还所有人,然后所有人再交付动产给受让人的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实际经济交往的效率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理解该条款的意思要先看看《物权法》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条意思是:动产物权发生转移一般以交付为准,比如您从我这里买个二手汽车,自我把汽车交给您起该汽车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开始归您所有。那么25条这么理解:还是那个二手汽车,比如您先租赁我这个二手汽车使用,后来您使用期间觉得不错要买,那么这个汽车的所有权,也就是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就自我们达成了意思一致开始发生了转移,比如说签了协议或者口头协议。
不知道我这样解释您清楚了没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