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就是所谓的简易交付,下面举具体例子更好的帮助理解分析:
张三租用李四的手机,张三即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后张三又与李四达成协议,购买这部手机。这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交付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据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案例:张三将自家的耕牛租给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买下这头牛,张三表示同意。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钱。不料第10天,这头耕牛遭到雷击而死。
关于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
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
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谁承担?
解:
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李四承担,李四仍然应当向张三支付货款。
扩展资料: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1、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2、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交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