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上海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且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仍然在上海,则按照上海政策办理退休并享受上海的养老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上海退休金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机关、参公单位人员《上海市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上海市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审批表》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局级干部退休,需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2)具有警衔的人民警察,需携带《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保障局-上海保障局事业单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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