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如题所述

所谓本质,与现象相对,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而现象是事物的外部。本质总要通过现象来表现,现象又总是本质的外化。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变化的。它是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够了解到的。法的本质则是法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深刻的、稳定的,它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的本质和现象有时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直接意义上,法是人们意志的产物。社会成员的意志有不同表现形式,如道德、习惯、宗教、政策等等,法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取得了“国家意志即法的一般表现形式”,这也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被奉为法律”的真正含义。所谓国家意志,就是作为“整个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所宣布的在形式上代表整个社会共同意志的规则。统治阶级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具有法律的品格,即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取得全社会必须普遍遵行的效力。正如列宁所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定制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字只是毫无疑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意志”只是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表现形式,它还不能反映法的社会政治属性。若透过“国家意志”的外衣就会看到,所谓国家意志,也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因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只有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可能掌握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为法律。同时,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法的性质和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是与人类自下而上相关的地理位置、人口状况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法的本质的决定因素。除了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之外,法也要受到其他因素,包括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因素可以影响法的形式,以至法的内容的某些方面。但是它们并不能决定一定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性状,而且它们本身的发展归根到底也还是要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
法的本质特征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都作过探讨,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因此他们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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