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中,单方行为与单务契约的区别?

如题所述

首先,单方行为与单务契约不可能有重合。这是因为,单方行为系行为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并产生法律上效力,诸如实施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利的形成行为,以及所有权抛弃,遗嘱等无需相对人意思受领的行为。而单务契约乃契约的下位概念,契约奉行合意原则,契约各方需要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因而与单方行为仅需行为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有所不同。
之所以二者容易混淆,在于单务契约概念的理解,单务契约仅仅意味着契约一方不具有对待给付义务,但这不表示该单务契约的形成不需要无对待给付义务一方的意思表示,相反,单方行为则仅仅需要行为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生法律上效力。
问题在于,单方行为所生法律上效力具体而言是怎样的,具体到提问人的问题上即是,单方行为是否造成行为关系人中一方负有单独给付义务?
根据上述对于单方行为的分类,可知,单方行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第一种乃是实施形成权的形成行为,第二种是,无需意思相对人的行为。对于第一种,形成权乃属权力而非权利,其法律上效果是对既存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形成(有效,无效),因而形成行为本身不具备生成权利义务的功能,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在于其“形成”的对象—既存法律行为的原本内容之中,形成行为仅仅是确认其有效或无效而已,因此第一种单方行为不存在单独给付义务的说法,进而与单务契约相去甚远。
难点在于第二种单方行为,因为不好区分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受领。有过往回答将赠予归于单方行为,但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原因在于,首先,赠予的用词并不明晰,根据债物分离的原则,赠予这一用语既可指称赠予契约,在这一用法上其系单务契约。其次赠予可指称赠予客体的所有权转移契约,在这一用法上,其乃物权契约,之所以错误地将赠予认为是单方行为,是因为没有注意到物权契约乃系处分行为,不需要法律上之原因(无因性原则)。不过如果否定无因性原则,也不承认债物分离,那么也就可以说赠予物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并非物权契约,不过其也绝不是单方行为,而在这一前提下(债物一体原则)作为赠予契约的履行行为而已,归属于事实行为。但显然一体化原则已不具备说服力,只不过债物相关原则较为复杂,在此不再展开。如上所述,第二种单方行为的难点在于,单方意思表示与单方给付义务的混淆,如将赠予的单方给付义务理解为单方意思表示,何以区分这二者,我们需要回转到私法自治之原则上来思考,因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上关系的,仅仅是无涉他人的行为(所有权抛弃),或者意思表示合意客观不能的行为(遗赠)。所谓无偿行为,只不过是行为相对人不具备对待给付义务,因而不得以单方意思表示造成行为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变更,如A拟赠予B一辆自行车,而B认为此赠予有碍面子,不愿接受,此时不得因为B乃有无偿获得法律上利益的可能而强制B接受A赠予之自行车从而发生赠予契约之效力,否则有违B之意思自由。
最后,所谓负担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务行为)是指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下位概念包括债务契约以及单方负担行为,因而题目将单方行为归于负担行为之中并不合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9-24
单方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单务契约属于是一种债权债务行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1
1)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赠予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追问

所以单务合同也有可能是单方行为?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