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商标属于第三十大类,但是第三十类的商标除了茶叶之外还有其他的商品。
第30类 方便食品
3001组 咖啡、可可、咖啡代用品
3002组 茶、茶饮料
3003组 糖
3004组 糖果、南糖、糖
3005组 蜂蜜、蜂王浆等营养品
3006组 面包、糕点
3007组 方便食品
3008组 米、面粉
3009组 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组 谷物膨化食品
3011组 豆粉、预制面筋
3012组 食用淀粉制品
3013组 食用冰、冰制品
3014组 食盐
3015组 酱油、醋
3016组 调味品
3017组 酵母
3018组 食用香精、香料
3019组 食用预制谷蛋白
扩展资料
商品分类原则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分类
商标共有45类,茶叶属于其中的30类商标,相关的类别是21类、41类商标。
30类商标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第三十类: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