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案例分析题 要列举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啊!!!!

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询问,出版社却支支吾吾。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列举相斗的法律规定。

第1个回答  2010-12-10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并告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王某与出版社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王某在出版社兼职,他的工作不必到出版社朝九晚五,也不用遵守出版社的考勤制度,仅仅按时交上校稿即可,这种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工作模式是典型的劳务关系,所以王某与出版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王某与出版社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10
王与出版社是劳务关系,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王可以直接和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