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案例分析,求解 。

韩某于2009年7月12日与某汽车修配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韩某若因工作失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9月29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韩某擅自离开岗位给修配厂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韩某“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韩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每月从韩某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于赔付损失,韩某认为修配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从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修配厂是否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请说明理由。
(2)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依据?请说明理由。
(3)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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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汽修厂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无论从民事侵权赔偿基本原理还是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中都可以得出该修配厂有权扣除韩某工资以作为韩某过错行为导致其经济损失的赔偿,而且双方劳动合同中就此已经约定该汽修厂也有权以此来补偿其损失。
2、韩某认为该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依据,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修配厂扣除韩某每月1000元的工资明显高于其每月工资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3、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支持韩某的仲裁主张,裁决撤销该汽修厂的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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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8
1、某修配厂不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劳动者有按时全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
2、根据上述无论扣得高低工厂都属于违法行为。
3、至于合同的约定条款工厂只能另行处理,如果韩某对处理有异议可以提起劳动合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韩某同意处理意见但拒不履行工厂可以提起劳动合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