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于2009年7月12日与某汽车修配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韩某若因工作失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9月29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韩某擅自离开岗位给修配厂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韩某“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韩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每月从韩某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于赔付损失,韩某认为修配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从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修配厂是否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请说明理由。
(2)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依据?请说明理由。
(3)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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