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文字()
悬赏分:35 | 离问题结束还有 20 天 23 小时 | 提问者:永琪元帅
a。广播,电影,电视用语文字
b。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
c。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d。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