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06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分析此案:
“相关证据证实,是有人携带汽油并故意引燃的人为放火犯罪事件,”可见此案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失,对公交公司是否以侵权责任请求赔偿涉及“公交车”是否属于上述所说之“公共场所”,根据公交车的属性和第三十七条的立法意图可以推定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故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当然,作为直接侵权的行为人(作案人)也就是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三人”应该承当责任,但是因为其已经死亡,所以全部损失及费用均由公交公司承担。
另外。对于基于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以违约责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关于第二问。根据前面解释可以明确赔偿主体,具体的赔偿方法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