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1-08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管理,保证其有序健康发展。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但是,目前仍有一些拆迁活动以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还老百姓一片青天,使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走上正轨,并健康发展。防止拆迁纠纷的发生,稳定社会,安定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