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使用假发票入账,且金额超过一万,应该怎么处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如题所述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扩展资料: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

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后一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

前题是营业执照上有此业务,而且由受票方负担税金。这样它也不用交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8-23
这个金额太小,且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假发票是会计制造的,所以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对该账来说,该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补缴金额的25%税收。
但这个由企业负担。不是会计个人的事情。
第2个回答  2014-08-23
先查清、确定假发票的来路,会计入账的发票应该先找经办人、批准人。
钱是谁拿走的?入了会计的口袋,那就是贪污啦。。

供参考。。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标注全文失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法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

另外也要看事件的严重性,之前遇到一个会计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拘留了很长时间,可能涉及公司吧,总之会计入账一定要谨慎,假发票不可买也不可卖,为自己负责。
第4个回答  2014-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标注全文失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法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