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多长时间检察院起诉

如题所述

  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该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其中由公安机关侦查两个月,然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内,法院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内。普通程度为两个月。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各办案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延长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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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1
这种说法是有依据的。刑事起诉的主要程序是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完结向检察院移交材料——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李某案子的情形应该还处于公安机关侦查的阶段。但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期限并没有规定,即公安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侦查完毕并向检察院移交材料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我认为办案警察说的“12个月”也应该指的是李某被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法定最长期限是12个月。因此,你说的情形很无奈,但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故公安机关也并没有违法。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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