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试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1. 不属于行政活动的行为
  (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又称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刑事侦查行为
  指公安、国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 不具有“特定性”的行为
  主要指抽象行政行为
  3. 不具有“处分性”的行为
  (1)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调解在我国主要包括: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
  -工商局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
  -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进行调解《婚姻法》(32条)
  -公安机关对打架斗殴和损毁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9条)
  -交警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74条)
  (2)行政仲裁行为
  主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只能就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都不具有强制力
  (4)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已经做出的行为进行重复的强调、坚持,主要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
  (5)过程行政行为
  指行政行为正在进行过程中,还没有形成最终有效的行政决定。
  4. 不具有“单方性”的行为
  主要指合同行为,一般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5. 不具有“外部性”的行为
  主要指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改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6.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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