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需要,早期地下人防工程需要废除怎么办?可以废除吗?需要什么费用?

如题所述

问题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人防工程报废的,一个是关于人防工程拆除的,不管是报废还是拆除应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从初衷来看应该是属于人防工程拆除的问题。未注明属于那个地区,所以不能回答的更清楚些。大体上,经批准拆除后,拆除单位应按原工程的防护等级、面积进行补建,若不建应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附全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部分):
1.《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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