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执法机关还能就同一违法事实进行重新处罚吗?

我于2012年违规建房,无国土证,无规划许可。2023年12月被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立案,2023年12月24日进行了问询笔录,2024年2月20日被执法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可知书(这是告知书的落款日期),2024年3月21日被执法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执法决定上称执法局于2023年向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与事先告知书上的落款日期不同;由于当没有细看,回家后细看,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我急侍给与解答。

你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诉要求其及时改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文号、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非实质性错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进行改正,重新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但是无需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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