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4-06-24
原《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民法典》修改了这一规则。现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情形仅包括: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案件适用的是原《担保法》。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一)担保人之间约定“分担份额及互相追偿”,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约定分担份额。
(二)担保人之间未约定分担份额,但是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担保人之间未约定分担份额,但是约定“相互追偿”的,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四)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除上述情形之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债务或者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