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人士一个问题!~急!~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一个同学打架,准确说只是我打了他一个耳光,此同学有抑郁症,但在打架之前已经稳定,在打架后第二天说他左耳处大约在眼镜把的地方疼,然后我就带他去医院看病,医生说没什么问题,就是他精神压力大,导致静脉曲张而疼,随后买药,医药费是我出的,后来他让我承担后面的医药费,经协商,我给他500元了结此事。因为我们都是学生,惊动学校会有处分,此事就算私了了。可是,问题又来了,他那天突然说要精神损失费,我当时因为不想给,因为两人已经协调解决了,他又出尔反尔,但当时我有事在身,就问他要多少,他说300,我为了稳住他不在学校闹,就暂时答应了他。现在,我想请教法律人士,我该不该给他这300元,精神损失费该怎么赔付?!~如果能给出相关的法律条文就更好了!~谢谢!~

1、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以上你提到的情况构不成严重情况,所以不需赔偿精神损失费。严重情况一般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害的,受害人遭受医学上可证明的生理或精神损伤的。
2、为了减少今后的麻烦,可让你同学写个书面协议,写明不再就此事追究你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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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你这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吗?怕机动学校,可能会成为他不断讹诈的理由。还有私了也最好签份协议,不要给钱没凭据,一般轻微事件达成协议,只要不是显失公平也就结束了。
第2个回答  2010-12-28
我建议您不予赔付。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存在的要件是造成了对方精神上的疾病或者造成对方在精神方面的重大损失。而综合您描述的情形来看,案情造成危害不大,影响不大,涉及范围不大,不应当受其讹诈赔付精神损失费用。
具体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出现于很多法条,以下所列为据最新出台的关于精神损失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3个回答  2010-12-28
不应该给。依你说说你们事情已经了结。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参考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4个回答  2010-12-28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的不到支持,即使闹到学校也属于平常的事不会有多大的处分。
第5个回答  2010-12-28
1、头疼是否是你的一巴掌造成,并不明确,即便造成,是否构成法律上规定的轻伤更不确定,因此你并未对该同学造成侵权的事实,你们的矛盾也就算是一般的同学小矛盾而已,不必惊慌。2、既然未构成侵权事实,未发生侵害的结果,你就不应承担赔偿赔偿责任,之前的500元也是基于你本人的过错而愿意承担的一点责任和补偿,但不能因此而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更不会发生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是由法院来认定的。3、之后的300元你也不要再继续了,目前看来,就是你太担心,做事然不过多,对方反而得寸进尺,你最好让学校老师处理了,打一个耳光没你想象那么严重,学校也不会处理多严重,最多语言训斥,反之你就有可能长期被对方纠缠。 4、法律依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你和同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