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问题

我外公外婆在县城拥有一套房子,房产证是外公的名字,两老人家只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都早已去世,现只有小女儿远嫁铜仁居住,两位老人于2006年立下遗嘱并公证了;房子写明是他们夫妻二人出资所建,因年老体弱,为防家人争夺财产发生纠纷,不管夫妻二人谁先去世,先去世人的遗产由后未去世的人继承,如果夫妻二人都去世了,财产由小女儿继承。遗嘱共三份,两位老人把其中一份给了小女儿,2007年我小姨用哄骗的方法把房产证拿到手,在没有两位老人签字的情况下找熟人到房管局用遗嘱公证书悄悄过户成了她的名字。外公于2009年八月去世了,小姨因欠了别人的高利贷无力偿还,于今年2010年在外婆不知晓的情况下,把已经过户成她的房产所有证件交给了别人,并和他人书写了买卖合同书,后来外婆知晓把房管局告上法庭,现法院正在审理。如果法院撤销了小姨的房产证,我外婆又能否将我外公的房产过户成她的呢?老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房子吗?因为现小姨对外婆的一切生活都不管,甚至失去了音信,她老人现都是几个外孙女供养.前几天法院对我外婆说;房产证可以撤,但是不能自己一个人处理卖掉房子,法院这种说法对吗?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  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  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般原则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  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  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  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的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  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三、法定继承的特别规定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  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  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  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  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  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  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  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  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  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  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  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  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  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  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  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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