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府院制。

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那个时期的内政外交中讲到的,帮帮忙哈。我在网上也找不到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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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府院制度
  府院制度
  总统 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根据宪法五权分立的精神设立五院,包括了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和司法院。

  行政院 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立法院 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之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覆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 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并且是人事行政最高主管机关。

  除院本部外,还包括4个所属机关,分别是考选部、铨叙部、保训会和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监理会)。

  考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19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另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考试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事项,都需经过考试院会议讨论决定。

  考选部主管公务人员考试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等各种国家考试;铨叙部负责公务人员之铨叙、抚恤、退休及其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等法制事项;保训会负责有关公务人员权利保障与训练进修政策、法制事项,并执行各项保障业务暨规划办理公务人员考试笔试录取人员训练、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项训练;基金监理会则负责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的审议、监督及考核事项。此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规定,该局有关考铨业务,应受考试院监督。

  监察院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监察院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审计部是监察院下级机关,负责审核全国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审计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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