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为什么属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例外?

程序法从新不是应该符合“新法优于旧法”吗?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举例: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举例:李某在2008年3月28日取得当月工资,在3月发放工资,计算个税,扣除2000元,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2008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故D有例外之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