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4-01
(公治[2009]459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派出所:
现将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
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政策实质。我区也存在因家庭内部矛盾纠纷而不
愿将《居民户口簿》交与家庭中其他成员使用的问题。因此,各分局户政部门
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组织基层户籍窗口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相关
文件,切实提高业务政策水平,最大限度地化解居民家庭矛盾,消除各种社会
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说服教育,实行告知办法。在工作中,发现确因家庭内部矛盾,
公民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及时
予以帮助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经说服无效的,向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户
内成员发放《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告知人,另一份留存公安机关),
告知其他户内成员有权使用《居民户口簿》。如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
《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根据公安部批复的规定,凭家庭成员
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为申请人单独制发《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
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居民户口簿》的制发情况。
三、分别情况,灵活处理。各派出所要按照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
的应对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户政工作。
1.申请人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需办理申领《居民身
份证》,派出所办证窗口可凭申请人书面报告、《告知书》等材料,受理其《居
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
2.申请人因离婚导致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的,需办理户口迁移、分户
等户口变动手续的,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告知书》等材料,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
3.申请人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需办理结婚登记、购
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应按照公安部批复规定,给予办理单独制发居民户
口簿。
各派出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