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校园欺凌

如题所述

1、《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校园霸凌行为本质上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
3、对于成年人行为人,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对于未成人行为人,其责任承担将考察监护人的监护是否尽到职责。
5、《民法典》第1188条还规定,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6、在霸凌事件中,若多个行为人共同参与,则行为人或其监护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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