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情况:
两个人是半路夫妻,结婚已30年。
男方:3个孩子。
女方:2个孩子。
两个老人自己住,孩子们均已成家立业。房子的名字是男方的,是二人的婚前财产,男方再婚前就是男方的名字。
1、如果男方立遗嘱,房子只留给女方,请问是否合法?男方的3个孩子有无权利再继承这个房子?
2、如果男方将房名改为女方,男方的3个孩子有无权利继承这个房子或向女方所要其他权益?
3、如果男方未立遗嘱,房子一直是男方名,男方先去世,那么这个房子,女方、女方的2个孩子、男方的3个孩子如何继承?
非常谢谢。恳请法律专业人士解答。
问题一:
1、合法,除非有特殊情况,即《继承法》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是男方自愿的就合法。房产归女方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
2、男方的三个孩子还属于女方的子女(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女方去世后,没有遗嘱的,他们有权与女方的孩子一起继承遗产。
问题二:
1、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一半。
2、男方去世后,他的那一半由父母、配偶即女方和他们的子女(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起继承。
3、同样,在女方去世后,她的一半加上从男方那继承来的一部分,全部作为她的遗产。没有留遗嘱的,子女(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起继承。
问题三:
男方去世后,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的,且在他一人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这里不同于上面已经过户到女方名下的情况,这里不止一半,而是全部作为遗产。男方去世后,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提示:继子女有继承权前提是有抚养关系,解除抚养关系的,丧失继承权。
这里首先要确定的是继父母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中遗产顺序继承的规定,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如果您所反映的这一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子女同对方形成抚养和扶养关系,继父母同继子女之间就存在法定继承关系。
婚前财产问题。按照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中的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立遗嘱,房子只留给女方。只要这个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不仅男方的3个孩子无权继承这间房屋,其他法定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这间房屋。
如果男方将房屋名的全部产权合法赠与女方并过户到女方名下,该房屋将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有权进行处置。如果女方先于男方去世并且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男方就和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这间房屋。
如果男方未立遗嘱,房子一直是男方名,男方先去世,这间房屋由女方、男方的3个孩子,以及与男方形成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