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是我可实际控制人不是我,现在有人立案说公司欠他钱,是个人独资的公司.

我在一个公司打工,公司有两个股东,后因意见有分岐,两人分家,撤股之人带走了以我名义注册的一个公司,但我并没有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就是撤股的这个人,现在已经死亡.现在公司原先那个股东以挪用资金罪将我告到公安局.因为是双重身份,说有几笔货款打到以我名义注册的这个公司,没在给返回去.我该怎么办?
不是注册公司的款,是公司已经成立之后,有几笔货款打回来.已故实际控制人未把货款打回公司,现在他死了,原股东要追回货款.

看了下,不用过于的担心,若你所言非虚的话。
现,简单将你所言的事实理清一下:告你之人(下称二股东)的资金是与撤股之人(下称大股东)为投资注册一个公司,将投资款打入了你的个人账户,随后,你凭两人的授权进行了公司注册,并被两人委托为法定代表人。
后应,大股东与二股东闹翻,大股东以其掌握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鉴(这个印鉴是你的,但却一直在大股东的保管之下),将公司的资金转走。
二股东,在得知这个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控告是你将资金用作他用,而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和追回那笔投资款。
而那笔钱早在公司登记后,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

据此,解答如下:
1、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成立的要件:
挪用的其构成只有2种情况: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或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为理由予以举报。

2、挪用资金,必须具备主管说的故意,即你明知这是公司资金,利用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将资金挪作他用。
根据此条,到你账上的钱,是用于公司注册,明显不符合挪用的条件,故挪用资金你算不上。

3.、以上,是基于你没有拿走公司的钱,即二股东的投资款,没有被你挪用或占有;但若不是如此,则:
1)按前条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若你真的将这笔钱按以上的途径进行了,
2)若你企图将这笔资金长期占有,在检察院起诉时还未还清,则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

现在看来,你得设法收集到二股东打给你的钱,是直接进入公司账户的,否则,二股东极有可能告你职务侵占罪,其中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的起点是5千-1万;挪用资金起点是指1-3万。

好好谋划一下

另,职务侵占罪刑事处罚是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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