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人〔2010〕3号

如题所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天津市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意见》(津教委人〔2010〕3号),该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2010年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这一制度是确保教师队伍专业素质的重要环节,只有获得合法教师资格的人,才能被教育部门聘用为教师。该意见旨在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有志于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

该意见明确了教师资格的认定种类,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主要包括2010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符合《教师法》条件的人员。申请条件包括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限制,以及对学历、普通话水平、教学能力、身体心理素质、政治品德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流程包括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教学能力考核、体检以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表、普通话证书、思想品德鉴定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合格者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者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各相关区县教育局和市教委负责各自的认定权限,确保教师资格认定的公正和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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