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度最早是在哪国出现

如题所述

"八小时工作制"这一口号最早起源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英国。根据目前所能接触到的史料,早在1817年8月,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就提出了八小时工作制的问题,并将其作为他所设想“理想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进行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自1995年5月1日起,中国普遍实行了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工作日通常分为四种类型,即标准工作日、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
1. 标准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我国长期以来,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实行的是职工每周工作6天、48小时工作周制度。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4月30日,实行的是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天半、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周制度。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的是职工每周工作5天、40小时工作周制度。对于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工作日为250天。标准工作日是我国工时制度立法的基础。
2. 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①每个工作日时间少于8小时的。例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害有毒、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近年来,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办法,化工业每天缩短为6或7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时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均为繁重体力劳动,依本行业特点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
②夜班工作时间减少1小时。夜班工作一般指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单位,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负荷,工作起来比较辛苦,因此规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发给夜班津贴。对于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必须安排夜班,如钢铁冶炼、发电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同,但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国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
③女职工哺乳时间减少1小时。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一般规定,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合计1小时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④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3.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时数的工作日。对于从事受自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工作的职工,可适用于忙季工作时间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如地质、石油、制盐、糖业等。
4. 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如,某些领导人员及其助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森林巡查人员等职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实际上无定时工作日的职工是适用于标准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的,只是有些工作需要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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