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有效提升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效能

如题所述

一、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依法执业意识。医疗机构投资人和法人(院长)要带头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不断强化依法办医、依法治理意识,带领并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和落实卫生法律法规,诚信为本,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

(一)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我局核准登记的名称,严格按照执业地点、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不得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机构名称,严禁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严禁超执业范围违法开展引产、接生(或剖宫产)、取环等诊疗活动。卫生审批窗口将定期将辖区门诊部和医院的人员在册信息向卫生监督所和医政科进行反馈,如有人员注册不到位由医政科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督促人员及时注册到位。

(二)严格规范医疗技术准入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向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我局将组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核发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放射诊疗科目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禁止开展利用超声、影像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经审核批准严禁开展第二、第三类临床医疗技术。

(三)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执业医师必须按执业注册类别、地点、专业执业,从事临床岗位人员(包括麻醉、B超、心电、放射等)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护理岗位必须为注册护士,检验、药剂等卫技岗位需有相应学历和/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医疗机构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以及本单位医务人员因退休、调离、死亡或被辞退、开除而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及时向卫生审批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登记和备案。

(四)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广告管理,严禁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区卫生局申请批准,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批的内容相符,严禁随意变换广告内容误导公众。严禁通过互联网、散发小报、传单、名片等形式虚假宣传、扩大宣传。规范医疗广告的内部宣传,不得在医疗机构内宣传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

三、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诊疗常规

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病情告知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制度。医护人员开展诊疗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护理常规和规范,要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规避医疗风险,确保医疗安全。

(二)严格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都必须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进行规范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门诊病历的保存期按规定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三)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规定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实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暂存处设施符合要求,严禁在非暂存处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四、依法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安全
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是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局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查处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挂钩,并按《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
(一)对不按照执业登记项目依法执业及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校验,变更地址、名称、诊疗科目、法人、负责人等,以及停业、歇业、注销等手续的,医政科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卫生监督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擅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监督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医疗机构要本着对人民健康负责、对医务人员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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